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四
SEMINAR ON CRIMINAL PROCEDURE (IV) 
開課學期
99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兆鵬 
課號
LAW7427 
課程識別碼
A21 M864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4。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2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
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6月作出一個極有爭議的重大判決﹕Berghuis v. Thompkins (2010 WL 2160784 (U.S.))。該判決事實略為在一謀殺案件,警察在逮捕被告為權利告知後,連續訊問被告三小時,被告始終未發一語,最後有個警察問道:「你是否祈求上帝原諒你射殺那個男孩?」被告回答:「是的。」此陳述在被告一級謀殺罪的審判中成為證據,被告在判決有罪後,案子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。
此案涉及緘默權之性質與效果為何?究竟是要經被告明確放棄緘默權後,警察始得訊問?抑或是只要被告沒有明確表示要行使緘默權,警察即可持續訊問?此又涉及緘默權之核心問題﹕即國家機關對其所拘捕之人民,應施以如何之態度?受拘捕之人民又應受如何之憲法或法律之保障?
此案法院若判決該陳述得為證據,即代表緘默權僅為一「消極」的權力,除非人民主動、明確主張權利,否則國家機關訊問,未侵犯緘默權;若法院判決該陳述不得為證據,即代表緘默權為一「積極」之權利,除非人民明白表示放棄權利,否則訊問本身,即侵犯人民緘默權。當然,此問題之答案,也涉及政策(Law and Policy)之分析,應以如何之政策規範警察之訊問行為?
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擬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10年(2000—2010)的刑事判決,範圍包括搜索、扣押、拘提、逮捕、盤查、緘默權、律師權、對質詰問權、證據排除法則、毒樹果實原則、量刑程序。在這些領域的任何一個判決,都涉及極為重大之理論、實務、政策問題,多數大法官意見、協同意見、反對意見、學者批判,互為比較分析,得深入許多刑事訴訟議題之理論核心、歷史發展、多元觀點,期能激發精彩絕倫之新思維。

這個課程希望能達到以下目的﹕
一、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趨勢
二、學習及分析美國刑事訴訟學說理論最新發展
三、熟悉美國刑事訴訟研究方法。
 
課程要求
本學期期待的研究方式如下﹕

1. 理論研究
2. 實務問題之探討
3. 實證研究
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