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6月作出一個極有爭議的重大判決﹕Berghuis v. Thompkins (2010 WL 2160784 (U.S.))。該判決事實略為在一謀殺案件,警察在逮捕被告為權利告知後,連續訊問被告三小時,被告始終未發一語,最後有個警察問道:「你是否祈求上帝原諒你射殺那個男孩?」被告回答:「是的。」此陳述在被告一級謀殺罪的審判中成為證據,被告在判決有罪後,案子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。
此案涉及緘默權之性質與效果為何?究竟是要經被告明確放棄緘默權後,警察始得訊問?抑或是只要被告沒有明確表示要行使緘默權,警察即可持續訊問?此又涉及緘默權之核心問題﹕即國家機關對其所拘捕之人民,應施以如何之態度?受拘捕之人民又應受如何之憲法或法律之保障?
此案法院若判決該陳述得為證據,即代表緘默權僅為一「消極」的權力,除非人民主動、明確主張權利,否則國家機關訊問,未侵犯緘默權;若法院判決該陳述不得為證據,即代表緘默權為一「積極」之權利,除非人民明白表示放棄權利,否則訊問本身,即侵犯人民緘默權。當然,此問題之答案,也涉及政策(Law and Policy)之分析,應以如何之政策規範警察之訊問行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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